京华时报讯(记者郑羽佳)因使用运送货品的职务便当,李某、杨某、郭某屡次将该公司担任保管的物流箱变卖,总价值17万余元。昨天上午记者得悉,密云法院审结该起职务侵占案,以职务侵占罪别离判处3人7个月至3年2个月不等的刑期。
李某系北京某物流公司担任送货的职工,杨某、郭某都是该公司担任送货的司机。
2015年4月至8月间,3人使用在北京某物流公司任职期间运送货品的职务便当,屡次将该公司担任保管的物流箱变卖。经判定,李某参加变卖的物流箱价值合计人民币9.59万元,杨某伙同李某变卖的物流箱价值5.39万元,郭某伙同李某变卖的物流箱价值2.1万元。
李某、杨某、郭某3人于2015年9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,均照实告知了上述事实。现李某已退缴赃物人民币5000元,杨某已退缴赃物人民币5.39万元,郭某已退缴赃物人民币2.1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以为,被告人李某、杨某、郭某身为公司职工,无视国家法律,使用职务上便当,将本单位办理的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,依法应予惩办。鉴于被告人李某、杨某、郭某能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,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,系自首,且被告人李某部分退赃,被告人杨某、郭某悉数退赃,对3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分。
综上,法院以职务侵占罪,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,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,判处郭某有期徒刑7个月。宣判后,3被告人均表明对判定成果没意见,不上诉。